为规范青年教师公寓管理,充分发挥青年教师公寓作为周转性、过渡性住房的作用,切实解决青年教职工住房的实际困难,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1条 青年教师1号公寓、2号公寓(简称:青教公寓),作为学校的公有住房,主要用于解决学校引进人才及青年教职工过渡性、临时性住房,只租不售,入住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年。
第2条 国资处负责制定青教公寓管理办法、受理住房申请、办理退房手续等。后勤集团负责青教公寓的物业管理和日常维修,具体管理办法由后勤服务集团制定并执行。
第3条 单身教职工入住资格、标准
凡在我校西安校区工作的单身教职工(含学校人事代理),本人在西安市城六区、长安韦曲、泾渭工业区、沁园小区、咸阳校区及咸阳市区无住房(含任何保障性、经济适用性、廉租性福利房及自购商品房),可按下列条件申请青教公寓:
⑴ 具有博士学位的新进人员,或具有副高职称(或副处职务)及以上者、中级职称(或正科级)任职五年及以上者,可申请一人间。
房间配备:单人床1套、办公桌1张、木椅1把;(引进人才另配备书架1个、更衣柜1个)。
⑵ 具有硕士学位的新进人员,或具有中级职称(或正科职务)者,可申请二人间。(学生专职辅导员按规定在学生公寓安排宿办合一用房)
⑶ 其他人员,可申请三人间;
第4条 已婚教职工在沁园小区无住房,但在西安市城六区、长安韦曲、泾渭工业区、咸阳校区及咸阳市区有住房(含任何保障性、经济适用性、廉租性福利房及自购商品房),可申请床位,床位标准为:
⑴ 副高级职称、副处级职务及以上者,可申请二人间;
⑵ 中级职称、科级干部,可申请三人间;
⑶ 其他人员,可申请四人间。
按照人员数量配备单人床、桌椅及基本生活设施。
第5条 教职工结婚用房
在青教公寓房源许可的情况下,国资处校产科每年拿出5-10套房源,予以解决青年教职工结婚用房。
⑴ 申请条件
教职工本人或配偶在西安市城六区、长安韦曲、泾渭工业区、沁园小区、咸阳校区及咸阳市区无住房(含任何保障性、经济适用性、廉租性福利房及自购商品房)。
符合条件的新婚教职工,由本人提出申请,国资处校产科每年3月份集中受理一次。
⑵ 排队办法
参照《陕西科技大学住房分配个人计分办法》执行。双职工、单职工分别排队,双职工优先安排,三榜公布定案。
第6条 申请程序
本人填写《青教公寓住房申请登记表》,由所在单位、配偶单位、校人事部门等审核、签字、盖章,并附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包括身份证、结婚证、配偶单位住房调查表等)一并交校产科查验,核实后退回原件。申请材料中存在虚假情况的,取消申请资格。
第7条 费用
⑴ 现住房租金维持不变(3元/㎡/月)。
待学校沁园小区二期住宅规定入住后,将按照西安市政府公布的成本租金标准执行。
⑵ 物业管理费用参照沁园小区标准:
① 公寓房屋服务费按每间或每户8元收取;
② 房屋日常维修养护费按建筑面积计算,每月每平方米为0.46元;
③ 生活垃圾卫生费按每人每月4元计算;
上述费用自领取房间钥匙起,按月计算,不足15天按半个月计算,超过15天按一个月计算。从工资中扣除。
第8条 奖励补贴
为了缓解青教公寓房源压力,鼓励已入住青教公寓的教职工自愿退回住房或床位,学校给予奖励补贴。奖励补贴至沁园小区二期住宅规定入住为止。
标准如下:
⑴ 退交回一间房者,按600元/间/月核发;
⑵ 退交回半间房者(即交回二人间中1个床位),按300元/月/人核发;
⑶ 退交回三分之一间房者(即交回三人间中1个床位),按200元/月/人核发;
⑷ 退交回四分之一间房者(即交回四人间中1个床位),按150元/月/人核发。
第9条 入住青教公寓须签订住房合同。住户须缴纳住房保证金400元/人(含锁具50元/人)。住户退房时,经检查验收合格后不计息退还。
第10条 青教公寓住户不得私自调换,不得私自留宿非本室人员,不得更换锁具。
校产科每年根据总需求情况,对房间或床位进行调整。入住人员无正当理由应给予配合,否则住房租金按600元/月收取,并逐月递增50%。
严禁将青教公寓住房借租,否则一经查实,学校将按600元/月追缴不低于3个月的房租,同时收回住房,并在全校通报批评。
第11条 退房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须在10个工作日之内到校产科办理退房手续,且不享受住房奖励补贴。
⑴ 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入住条件;
⑵ 本人调离、辞职、辞退、除名、开除等;
⑶ 自费出国、外出上学、进修、培训一年及以上;
⑷ 婚房申请入住后,退还原床位。
若不及时办理退房手续,在多次通知无效时,对当事人按市场价600元/月/间收取房租,并逐月翻倍,在工资中扣除或采取行政手段收回。
第12条 本办法由国资处校产科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有相关文件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陕西科技大学住房分配个人计分办法》(入住青教公寓)
陕西科技大学住房分配个人计分办法
(入住青教公寓)
第一条 计分办法:
综合分=职称(职务)分+学龄分+工龄分+校龄分
1.职称职务分计算,如下表所示
职称(职务)分对应表
序号 |
职称职务及对应级别 |
基础分 |
(一) |
正校级 |
学科带头人 |
10 |
(二) |
副校级 |
|
9 |
(三) |
正高 |
学术带头人 |
8 |
(四) |
正处 |
副高 |
6 |
(五) |
副处 |
|
5 |
(六) |
正科 |
讲师 |
4 |
(七) |
副科 |
助教 |
3 |
(八) |
高级工 |
|
1 |
2.学龄分:以高中毕业以后考入全日制高等学校或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以学制年限算起,同一时期内工龄与学龄不得重复计算,除全日制的日校生外,其它人员(如五大毕业生,)均不计学龄分。
3.以正式参加工作时算起,工龄每年计1分。
4.校龄分:按购房人校龄一年计0.1分,调入人员按到校之日起计算。
第二条 排序办法
按总分由大到小排序,如遇到两人以上积分相同者,按以下顺序进行排序。
1.配偶工作单位在西安市城六区、长安区韦曲、泾渭工业区、咸阳市区的优先;
2.博士、硕士优先;
3.教师优先;
4.年龄大者优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