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科大校〔2018〕35号
关于印发《陕西科技大学固定资产
处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校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固定资产处置管理,学校根据上级部门有关规定,并结合工作实际情况,修订了《陕西科技大学固定资产处置管理办法(试行)》,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陕西科技大学固定资产处置管理办法(试行)
陕西科技大学
2018年9月26日
附件
陕西科技大学固定资产处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固定资产处置行为,维护资产的安全和完整,防止资产流失,优化资产配置,提高资产使用效益,根据陕西省财政厅《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陕财办采资〔2017〕170号)、教育厅《陕西省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试行)》(陕教规范〔2015〕12号)及《关于进一步扩大省属高校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权限的通知》(陕教财办〔2018〕5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固定资产是指学校占有、使用的,在法律上确认为国家所有,按照规定纳入固定资产管理的全部资产。主要包括:学校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国家划拨给学校的固定资产,学校按国家规定在教育、科研、社会服务活动中利用收入配置形成的固定资产,学校接受捐赠以及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学校所有的固定资产。
第三条 固定资产处置是指学校对其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注销产权的行为。
第四条 分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校领导是固定资产处置的主要负责人,负责主持召开校长专题办公会,审议固定资产处置相关事宜。
第五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监察处、审计处、财务处和资产使用单位共同组成固定资产处置工作组。
第六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具体组织实施固定资产处置工作,报校长专题办公会审批。
第二章 固定资产处置的范围和方式
第七条 固定资产处置范围:
(一) 闲置资产;
(二) 低效运转或超标准配置的资产;
(三) 因技术原因并经过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
(四) 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产权转移的资产;
(五) 盘亏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六) 已超过使用年限无法使用的资产(年限标准参照附件一执行);
(七) 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处置的其他资产。
第八条 固定资产处置方式包括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报损、报废、捐赠等。
(一) 出售、出让、转让是指变更学校资产所有权或占有权、使用权并相应取得处置收益的行为;
(二) 置换是指以非货币性交易的方式变更学校资产的所有权或占有权、使用权的行为;
(三) 报废是指经鉴定,对已经不能继续使用的资产注销产权的行为;
(四) 报损是指学校固定资产发生的非正常损失,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注销产权的行为;
(五) 捐赠是指学校依法自愿无偿将其有权处置的固定资产赠与他人的行为;
(六) 无偿调拨(划转)是指学校固定资产在不变更所有权的前提下,以无偿转让的方式变更其占有权、使用权的行为;
(七) 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三章 固定资产处置权限和程序
第九条 固定资产处置权限
(一) 特定资产处置由学校报教育厅审核、财政厅审批后处置。特定资产是指学校占有使用的土地、房屋及建筑物、机动车辆等具有特定经济用途的专项资产,或在学校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产权转移的固定资产。
(二) 一般资产由学校按规定自主处置后报备。一般资产是指除上述资产以外的其他固定资产。
第十条 固定资产处置程序
(一) 申报
资产使用单位盘点拟处置资产,组织专家和有关技术人员签署鉴定意见,在学校资产系统中进行网上申报,同时提交资产处置书面申请书,部门负责人签字盖章,经资产使用单位分管校领导审核后,提交国有资产管理处。
(二) 审批
特定资产处置由校长专题办公会审批并上报省教育厅、财政厅审核审批。一般资产处置由学校固定资产处置小组审核并提请校长专题办公会审批。
(三) 评估
特定资产需要评估鉴定、鉴证的;单台件价值或批量价值在100万元以上的,均须委托具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或专业技术部门对其进行评估、专项审计或技术鉴定。
(四) 处置
学校依据教育厅、财政厅的资产处置批复,通过政府批准的产权交易机构对特定资产进行处置。
学校有审批权限的处置资产,资产处置工作组依据校长专题办公会审批结果,公开招标自主处置。
(五) 备案
国有资产管理处于每季度次月10日内将自主处置资产的处置结果报省教育厅备案,年度自主处置报告于次年2月底前报省教育厅备案。
(六) 账务处理
学校依据资产处置批复、备案等资料和现行行政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及时进行资产、账务处理。
(七) 处置收益
固定资产处置取得的收益,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学校各部门、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依法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处理。
(一) 单位或个人不履行相应的处置程序、批准程序或者超越权限、擅自处置国有资产的;
(二) 转让方与受让方串通,低价转让国有产权,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
(三) 单位或个人在申报材料中弄虚作假,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
(四) 其他违法违规的资产处置行为。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陕西科技大学固定资产处置管理办法》(陕科大校字〔2012〕32号)同时废止。
附表:高等学校固定资产最低使用年限表
附表
高等学校固定资产最低使用年限表
固定资产类别 |
折旧年限(年) |
备注 |
一、房屋及构筑物 |
1.房屋 |
|
|
钢结构 |
50 |
|
钢筋混凝土结构 |
50 |
|
砖混结构 |
30 |
|
砖木结构 |
30 |
|
2.简易房 |
8 |
|
3.房屋附属设施 |
8 |
围墙、停车设施等 |
4.构筑物 |
8 |
池、罐、槽、塔等 |
二、通用设备 |
1.计算机设备 |
6 |
计算机、网络设备、安全设备、终端设备、存储设备等 |
2.办公设备 |
6 |
电话机、传真机、摄像机、刻录机等 |
3.车辆 |
8 |
载货汽车、牵引汽车、乘用车、专用车辆等 |
4.图书档案设备 |
5 |
|
5.机械设备 |
10 |
锅炉、液压机械、金属加工设备、泵、风机、气体压缩机、气体分离及液化设备、分离及干燥设备等 |
6.电气设备 |
5 |
电机、变压器、电源设备、生活用电器等 |
7.雷达、无线电和卫星导航设备 |
10 |
|
8.通信设备、广播、电视、电影设备 |
5 |
|
9.仪器仪表、电子和通信测量仪器、计量标准器具及量具、衡器 |
5 |
|
10.除上述以外其他通用设备 |
5 |
|
三、专用设备 |
1.探矿、采矿、选矿和造块设备 |
10 |
|
2.石油天然气开采专用设备 |
10 |
|
3.石油和化学工业专用设备 |
10 |
|
4.炼焦和金属冶炼轧制设备 |
10 |
|
5.电力工业专用设备 |
20 |
|
6.核工业专用设备 |
20 |
|
7.航空航天工业专用设备 |
20 |
|
8.非金属矿物制品工业专用设备 |
10 |
|
9.工程机械 |
10 |
|
10.农业和林业机械 |
10 |
|
11.木材采集和加工设备 |
10 |
|
12.食品加工专用设备 |
10 |
|
13.饮料加工设备 |
10 |
|
14.烟草加工设备 |
10 |
|
15.粮油作物和饲料加工设备 |
10 |
|
16.纺织设备 |
10 |
|
17.缝纫、服饰、制革和毛皮加工设备 |
10 |
|
18.造纸和印刷机械 |
10 |
|
19.化学药品和中药专用设备 |
5 |
|
20.医疗设备 |
5 |
|
21.电工、电子专用生产设备 |
5 |
|
22.安全生产设备 |
10 |
|
23.邮政专用设备 |
10 |
|
24.环境污染防治设备 |
10 |
|
25.公安专用设备 |
3 |
|
26.水工机械 |
10 |
|
27.殡葬设备及用品 |
5 |
|
28.铁路运输设备 |
10 |
|
29.水上交通运输设备 |
10 |
|
30.航空器及其配套设备 |
10 |
|
31.专用仪器仪表 |
5 |
|
32.文艺设备 |
5 |
|
33.体育设备 |
5 |
|
34.娱乐设备 |
5 |
|
四、家具、用具、装具 |
|
|
1.家具 |
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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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学生用家具 |
5 |
|
2.用具、装具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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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本表参照《高等学校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表》(财会〔2018〕19号)
陕西科技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8年9月2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