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科大校〔2018〕52号
关于印发《陕西科技大学报废仪器设备处理
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校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优化我校固定资产处置管理,最大限度的提高废旧资产的使用效益,为师生教学科研提供方便,经学校研究决定,现将《陕西科技大学报废仪器设备处理管理办法(暂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陕西科技大学报废仪器设备处理管理办法(暂行)
陕西科技大学
2018年11月15日
附件
陕西科技大学报废仪器设备处理
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条 为提高资产利用率,满足师生对实验实习材料的需求,经学校审批报废的仪器设备优先面向师生进行处理,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报废的仪器设备是指超出资产使用年限且丧失功能,经使用部门申请、专家技术鉴定及学校审批报废处置的仪器设备。
第三条 国资处具体负责处理相关事宜。其它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处理报废仪器设备。
第四条 报废仪器设备处理过程受学校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第五条 所处理的报废仪器设备仅用于实验、实习等活动,不得用于销售、翻新、倒卖等其它盈利性活动。
第六条 报废仪器设备处理,原则上只进行少量、单件处理。
第七条 报废仪器设备按照原值的1-5%回收残值,特殊资产另行评估。处置收入上交学校财务。
第八条 报废仪器设备处理信息在国资处网页上公开发布,申请人在网页下载填写《陕西科技大学报废仪器设备处理申请单》,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九条 资产使用部门做好师生的报废仪器设备现场查看、核实、填表等工作。
第十条 报废仪器设备处理的申请、收据等,作为资产报废处置的材料,按照有关要求归档备查。
第十一条 报废仪器设备,因使用年限较长、功能丧失、破损严重,其再利用中存在各种安全隐患,师生在申请时自行做好必要的安全风险评估。
第十二条 学校对所处理的报废仪器设备不退、不换,使用者须加强安全风险防范,自行承担使用的所有安全风险。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陕西科技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8年11月1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