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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科大校[2017] 51号 陕西科技大学公用房管理办法(试行)
2018-05-02 16:08  

陕科大校〔2017〕51号

   为加强学校公用房管理,提高公用房使用效益,促进学校各项事业科学发展,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建筑规划面积指标》(建标〔1992〕245号)、《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方案(试行)》(教高司函〔2004〕90号)和陕西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学校公用房是指学校拥有产权或长期使用权的各类房屋及附属配套建筑物(职工住宅房屋除外)。

第二条  学校公用房管理坚持统一规划、定额核算、分级管理、合理取费的原则,强化公用房管理部门和使用部门的职责,不断提高公用房的使用效益。

第三条  学校成立公用房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国有资产工作的校领导任组长。小组成员由国资处、监察处、审计处、财务处、发展规划处、基建处、学科办、教务处、科技处、研究生院、实验室管理处、学工部、后勤服务集团等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四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是学校公用房管理的主要职能部门,负责制定学校公用房管理制度,对学校公用房进行核算与配置,督查与评估公用房的使用情况。

第五条  各院(部)、职能处室和直属单位等为学校公用房使用部门。公用房使用部门应遵守学校公用房管理制度,切实履行本部门公用房内部配置与使用的管理职责。

第六条  学校公用房日常维护修缮、大型装修与改造等,由基建处、后勤服务集团等部门负责管理与实施,按照学校相关管理制度执行。

第二章  公用房分类

第七条  根据房屋属性和使用情况,学校公用房分为:行政办公用房、公共服务用房、院(部)用房、生活保障用房、经营性用房等五类,实行分类分级管理。

第八条  行政办公用房是指学校各职能处室、直属单位使用的公用房,包括各单位的办公室、会议室、接待室、活动室、资料室、档案室以及专项业务用房等。行政办公用房按照规定标准实行定额分配(配置标准详见附件)。

第九条  公共服务用房是指教室、图书馆、档案馆、校史馆、文体馆、体育场、学生活动中心、创新基地等。由国有资产管理处总体配置后由具体使用部门负责日常管理。

第十条  院(部)公用房包括:

(一)院(部)行政办公用房;

(二)教研室、教授工作室、研究生工作室、团队工作室;

(三)基础实验室、专业实验室、工程实训场所等;

(四)学科点用房、科研基地、重点学科用房等。

院(部)用房实行定额配置(配置标准详见附件)。

第十一条  生活保障用房是指学生公寓、青年教师公寓、食堂、招待所、校医院、附中、幼儿园、浴室、门卫室、收发室、配电室、交换机房、变电所、水泵房等及其上述用房的配套用房。生活保障用房由使用部门负责管理。

第十二条  经营性用房是指经学校批准,由咸阳校区管委会、资产经营公司等部门负责经营管理的公用房,以及校区周边经营开发联建的公用房等。

第三章  公用房管理

第十三条  学校公用房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学校公用房布局规划、统筹配置和部门协调工作,定期组织公用房管理与使用的专项检查。重大公用房的调整方案由校长办公会审批。

第十四条  按照学校公用房管理制度,国有资产管理处具体组织落实公用房的管理,职责包括公用房核算配置、移交调拨、缴费核算、效益评估、监督检查、统计报表等。

第十五条  使用单位行政主要领导为公用房使用与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公用房使用单位应遵守学校公用房管理制度,落实使用与管理责任,制订本单位内部公用房管理和安全使用规范,确保公用房资产安全完整,不断提高使用效益。

第十六条  使用单位需要增加公用房时,需提出书面申请,国有资产管理处结合实际房源和核算情况提出配置提议,报学校公用房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或校长办公会审批。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公用房,不得擅自变更公用房的用途。

第十七条  公用房出租出借等用于商业盈利性活动,或在公用房建筑物上竖立、悬挂广告牌,或在楼内加装广告、通信设备以及其它商业性设施的活动,均须向国有资产管理处提出申请,由学校公用房管理领导小组审批。

第十八条  后勤服务集团、实验室管理处及保卫处等部门要为公用房配备必要的安保设施,并配合使用单位对房屋进行日常检查和维修。对实验楼、教学楼、文体馆、田径场、食堂、学生公寓、青年教师公寓、变电房、保密室、浴室、库房、电梯间等重要场所及人员密集区域,要进行安全使用专业评估,并制定有效的安保制度及应急处置预案。

第四章  公用房使用

第十九条  公用房使用单位要坚持安全第一、规范标准、经济适用、共享共用的原则,根据实际制定单位内部公用房使用与管理办法。落实主体责任,强化成本意识,提高使用效益。

第二十条  公用房使用单位要正确处理教学与科研、专业与学科、基础与重点、当前与长远的关系,及时动态调整单位内公用房配置,提高本单位公用房使用效益。

第二十一条  办公室面积和装修标准要严格执行上级要求和学校规定,不得以任何理由变相增加办公室面积,提高办公室装修标准。要严格控制会议室、接待室、资料室、报告厅、活动室等公用房面积。

第二十二条  公用房使用单位要及时回收和调整撤并机构、离岗人员(包括退休、调离、离职、解聘等)占用的房间;及时对废旧仪器设备、家具等进行处置,及时回收和调整闲置公用房。

第二十三条  公用房使用单位不得擅自进行隔断、打通、加层等装修改造;不得擅自拆改水电暖管线及其它设施;不得擅自占用廊道、楼梯间、门厅、水房等公共空间;不得擅自变更、拆除楼栋号、门牌号、门牌名称;严禁在公共空间乱堆乱放垃圾和废品。

因实际使用需要对公用房进行装修改造时,由使用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基建处、国有资产管理处等相关部门审核后,上报学校公用房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第二十四条  严格禁止部门或个人对学校公用房进行出租、出借、转让或其它形式的挪用,不得擅自占用屋顶、墙面、门厅、走廊等公共区域。

第二十五条  坚持“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使用单位要切实履行公用房安全防范职责。制定公用房安全管理制度,强化安全责任,落实安全措施,消除安全隐患。对公用房安全管理不力,出现安全事故的,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对单位负责人和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理和经济处罚。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涉及的各项配置参数及收费范围与标准,视上级有关规定和学校实际适时进行调整。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附件:1.《陕西科技大学院(部)公用房核算办法》

      2.《陕西科技大学院(部)公用房核算标准一览表》

      3.《陕西科技大学行政办公用房配置与管理规定》

 

附件【附件1:陕西科技大学院(部)公用房核算办法.doc已下载
附件【附件2:陕西科技大学院(部)公用房核算标准一览表.doc已下载
附件【附件3:陕西科技大学行政办公用房配置与管理规定.doc已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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