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我校办公家具管理,规范配置标准,根据《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标准(试行)》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指办公家具,是指校属各单位行政办公基本所需的通用办公家具,不含特殊需要的专业类办公家具。
第二条 校属各单位行政办公家具配备和购置,须经使用单位主管校领导审批,报国资处设备采购科进行采购。
第三条 行政办公家具按“一人一桌一椅”进行基本配备,坚持“适用、美观、简约”的原则。
第四条 各单位行政办公家具应尽可能统一色调、款式和风格,与办公室环境协调,以国产、环保产品为主,严禁超标配置。
第五条 各单位根据行政管理人员的人数、级别进行办公家具配备。人员岗位变动一般不得随带办公家具。
第六条 单位有特殊业务需要超标准配备办公家具的,由使用单位书面申请,报本单位及国资处主管校领导批准后,方可采购。
第七条 办公家具依据“谁使用、谁管理”的原则落实责任,使用人员应爱护家具 ,科学规范使用,单位资产管理员有监督责任。
第八条 因各种历史原因,办公家具出现超标配置的,使用单位则应在不出现浪费的前提下适当调整。
第九条 办公家具在不影响正常使用的前提下长期使用。若使用年限在10年以上,且维修费超过原值的50%左右确需更换时,使用单位可申请办理家具报废处置,并参照本规定附件申请新家具配备。
第十条 团队工作室、教授工作室、教研室等教学和研究场所的办公家具配备,各相关单位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本规定标准依据《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标准(试行)》精神制定,当上级文件规定标准变化时,学校适时进行调整。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国资处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三条 陕西科技大学办公家具配置上限标准见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