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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科大校办[2014] 2号 陕西科技大学办公家具配备和更换规定(试行)
2014-12-29 11:09  

    为加强我校办公家具管理,规范配置标准,根据《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标准(试行)》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指办公家具,是指校属各单位行政办公基本所需的通用办公家具,不含特殊需要的专业类办公家具。

第二条  校属各单位行政办公家具配备和购置,须经使用单位主管校领导审批,报国资处设备采购科进行采购。

第三条  行政办公家具按“一人一桌一椅”进行基本配备,坚持“适用、美观、简约”的原则。

第四条  各单位行政办公家具应尽可能统一色调、款式和风格,与办公室环境协调,以国产、环保产品为主,严禁超标配置。

第五条  各单位根据行政管理人员的人数、级别进行办公家具配备。人员岗位变动一般不得随带办公家具。

第六条  单位有特殊业务需要超标准配备办公家具的,由使用单位书面申请,报本单位及国资处主管校领导批准后,方可采购。

第七条  办公家具依据“谁使用、谁管理”的原则落实责任,使用人员应爱护家具 ,科学规范使用,单位资产管理员有监督责任。

第八条  因各种历史原因,办公家具出现超标配置的,使用单位则应在不出现浪费的前提下适当调整。

第九条  办公家具在不影响正常使用的前提下长期使用。若使用年限在10年以上,且维修费超过原值的50%左右确需更换时,使用单位可申请办理家具报废处置,并参照本规定附件申请新家具配备。

第十条  团队工作室、教授工作室、教研室等教学和研究场所的办公家具配备,各相关单位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本规定标准依据《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标准(试行)》精神制定,当上级文件规定标准变化时,学校适时进行调整。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国资处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三条  陕西科技大学办公家具配置上限标准见附件。

附件【办公家具配备与更换上限标准.doc已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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