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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科大校字[2002] 48号 自制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2007-07-03 12:54  

                                陕科大校字[2002]048号

 

为了加强自制仪器设备的管理,改善教学条件,提高自行研制、设计制造仪器设备的能力与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凡教学、科研、生产急需,而国内、外又无定型产品或虽有定型产品,但质量、参数、性能或时间上不能满足使用要求的仪器设备,在人力、加工、技术及经费等方面有条件的可申请自制仪器设备。

第二条 自制仪器设备,应纳入仪器设备的年度申购计划之中,并附自制仪器设备申报表及可行性论证报告(包括仪器用途、自制理由、设计方案、技术指标、图纸资料、经费预算、关键配套器材、加工条件、场地、工具、人员及完成日期等),向主管部门申报。

第三条 自制仪器设备实行项目人负责制和分级审批制度。

1、凡自制单价不超过500元的低值仪器设备,由实验室论证,院(系)审批,报主管部门备案;

2、自制单价在500~3000元的仪器设备,由院(系)组织三人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中级以上职称)论证,报主管部门审批。

3、自制单价3000元以上的仪器设备,院(系)论证后,由国资处组织专家组(人员不得少于5人,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占三分之二)论证并审批。

4、自制单价超过2万元的仪器设备,院(系)及主管部门论证审定后,报校领导小组审议,由校长审批。

第四条 仪器设备的自制管理

1、国资处负责自制仪器设备项目的进度检查;

2、自制仪器项目负责人每半年要向院和国资处汇报项目进展情况。

3、凡当年不能完成的自制项目,年底要写出阶段报告,讲明理由,并到财务处办理经费转接手续。

第五条 自制仪器设备的验收

自治单位组织验收小组(三人以上)进行初步验收和鉴定,验收合格,试运行(1~3个月),再按《陕西科技大学仪器设备验收管理办法》进行验收。

第六条 自制仪器设备按自制仪器设备所需的零配件、材料及工时费等估价入账。

第七条 自制的仪器设备属学校的财产,必须按学校的有关制度管理;其成果按科技处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条 自制仪器设备半途而废或验收不合格的,应查明原因,并追究责任(或按《陕西科技大学仪器设备丢失、损坏赔偿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办法自2002年9月1日起开始实行,由国资处负责解释。

附件:自制仪器设备申报表。

附件:

陕西科技大学自制仪器设备申报表

申报单位: 项目负责人:

仪器名称

型号规格

制作

理由

前期

工作简述

技术资料

方案及图纸:

技术指标:

姓名

职称

场地

经费

完成工期

实验室意见:

年 月 日

院(系、部)意见:

年 月 日

主管部门意见:

年 月 日

应附材料:1.详细的论证材料;

2.完整的技术资料如设计图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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