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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科大校字[2009] 42号 陕西科技大学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2011-04-05 12:58  

陕科大校字[2009]04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学校的固定资产是保障教学、科研、行政等工作顺利进行的物质基础和必备条件。为了加强固定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维护固定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提高使用效益,促进学校教育事业发展,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2006] 36号)、《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教高[2000]9号)、《陕西科技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参照《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国管财字[2000]13号),结合学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和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合理配备、依法购置并节约、有效使用固定资产,定期组织对固定资产进行清理核查,保证固定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益。

第三条 固定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固定资产的购置、调配、登记、保管、使用、处置、评估、维护保养,产权登记、清产核资、统计报告和监督检查等,并向主管部门通报情况。

第四条 固定资产管理和使用应坚持“统一政策、统一领导、归口管理、科学配置、层层负责、责任到人、管用结合、物尽其用”的原则,努力完善管理体制,健全规章制度,明晰产权关系,规范采购与处置行为,落实管理责任,优化配置各部门各类资产,保障固定资产安全、完整和效用。

第二章 固定资产的范围、分类和计价

第五条 符合下列标准的列为固定资产:

(一)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来物质形态的资产;

(二)单位价值虽不足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批量同类物资,按固定资产管理。

第六条 固定资产分为六大类:房屋及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和陈列品、 图书、其它固定资产。

(一)房屋及建筑物。指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房屋包括办公用房、教学科研用房、生产经营用房、仓库、职工生活用房、食堂用房、锅炉房等;建筑物包括道路、围墙、水塔、雕塑等;附属设施包括房屋、建筑物内的电梯、通讯线路、输电线路、水气管道等。

(二)专用设备。指各种具有专门性能和专门用途的设备,包括各种仪器和机械设备、医疗器械、文体设备等。

(三)一般设备。指办公和事务用的通用性设备、交通工具、通讯工具、家具等。

(四)文物和陈列品。指古玩、字画、纪念品、装饰品、展品、藏品等。

(五)图书。指图书馆(室)、阅览室的图书、资料等。

(六)其它固定资产。指未能包括在上述各项内的固定资产。

我校固定资产分类明细按教育部2000年《高等学校固定资产分类及编码》规定细分为十六类,即:

01房屋及构筑物; 02土地及植物; 03仪器仪表;

04机电设备; 05电子设备; 06印刷机械;

07卫生医疗器械; 08文体设备; 09标本模型;

10文物及陈列品; 11图书; 12工具量具和器皿;

13家具; 14行政办公设备 15被服装具;

16牲畜。

第七条 固定资产的计价:

(一)购入、调入的固定资产,按实际支付的买价、调拨价以及运杂费、保险费、安装费、车辆购置附加费等记账;

(二)自行建造(自制)的固定资产,按建造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记账;

(三)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改建、扩建的固定资产,按改建、扩建发生的支出,减去改建、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变价收入后的净增加值,增记固定资产账;

(四)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或者有关凭证记账,接受捐赠固定资产时发生的相关费用应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五)无偿调入固定资产,不能查明原值的,按照估价入账;

(六)盘盈的固定资产,按照重置完全价值入账;

(七) 已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移交手续的固定资产,可先按估价入账,待确定实际价值后,再进行调整;

(八)用外币进口的设备,按当时的汇率折合成人民币金额,加上国外部分的运费及其它费用 (外币应折合成人民币金额),再加上支付的关税、海关手续费等计价入账;

(九)购置固定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差旅费,不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第八条 固定资产不实行折旧,按原值入账。

第九条 已经入账的固定资产除发生下列情况外,不得任意变动固定资产账面价值;根据国家规定对固定资产进行重新估价的;增加补充设备或改良装置的;将固定资产一部分拆除的;根据实际价值调整原来暂估价值的;发现原来记录固定资产价值有误的。

第十条 固定资产的价值变动,由国有资产管理处(以下简称国资处)负责办理,并及时通知财务处,对固定资产有关账目作相应调整。具体账务处理,按《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凡不能独立使用的仪器设备附件,需详细登入设备卡的附件栏中,并随主设备入账管理。

第十二条 单位价值在标准以下,能独立使用,使用期在一年以上的按低值耐用品管理;单位价值在标准以上,但易于破损、消耗的,按易耗品管理。

第三章 固定资产的管理体制

第十三条 固定资产管理工作在主管校长领导下,横向实行按类归口管理,纵向实行校、院分级(二级)管理的体制。

第十四条 按类归口管理分类即:

一、图书馆负责第11类图书类固定资产的购置与管理,并完成数据的统计上报工作;

二、国资处负责其他十五类的固定资产的购置与管理,并完成数据的统计上报工作;

三、具有经营职能的校内二级单位负责学校经营性固定资产管理工作,并完成数据的统计上报工作。

第十五条 实行校院二级管理体制管理即:全校固定资产的总价值帐设立在学校的财务处,总实物帐(图书资料除外)及分户明细帐设立在国资处,各二级单位负责本部门的固定资产卡、物管理。

第十六条 国资处是学校固定资产管理职能部门(属一级管理单位),其职责是:

1、负责制订固定资产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实施产权管理,保障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2、负责全校固定资产产权界定、资产评估、清产核资等项工作;

3、负责制定固定资产的配备使用标准、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落实(采购、招标、验收、建账等);

4、负责学校固定资产实物总帐、分户分类帐的登记、系统维护及查询、统计报表等管理工作;

5、负责学校固定资产的维护维修、调剂、调拨、转让、报失、报损、报废资产的审批及处理(按管理权限);

6、督查各部门固定资产的管理、维护和使用情况,组织培训、考核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对有关部门和个人提出奖惩建议。

第十七条 各学院、部、处、所是学校资产二级管理单位,在国资处授权范围内,组织实施本单位的固定资产管理及使用工作。行政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固定资产负有全面的管理责任。其职责是:

1、认真贯彻执行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制订本单位资产管理的实施细则或管理措施(如岗位责任制、贵重仪器设备具体操作规程),加强规范化和使用效益的管理;

2、负责本部门固定资产购建计划的可行性论证、申购、申报及经费落实等工作;对本单位使用的固定资产,在学校规定的权限内有调配权,但必须保证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3、配备专职或兼职固定资产管理人员,管理好本单位固定资产的帐、卡、物,根据国资处的要求,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清查,保证帐、物、卡相符,认真做好有关资产管理的各种统计报表工作;

4、负责固定资产具体领用人、存放地点等情况登记造册并定期盘查;负责本部门固定资产验收、入账、保管、维护、清查、统计、报损、报废、报失及内部转移的相关帐务手续;

5、负责技术档案和技术资料的原件的保管、利用率的统计及使用纪录,提交事故报告,参与事故的分析处理;

6、组织本部门资产报损、报废的技术鉴定及损坏、丢失责任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十八条 各二级单位要设专人承担固定资产管理工作,并对所管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负有责任,,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应相对稳定,并要不断提高固定资产管理人员的思想素质和业务水平,工作调动时要实行严格的交接手续,帐、卡、物清点无误,签署交接文书,国资处备案后方可调动。

第十九条 各单位必须对专用设备的管理和操作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建立健全专用设备的操作、维修、保养、检验等管理制度;技术复杂、精密度高的专用设备的操作人员,应在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四章 固定资产购置、使用、维护及处置

第二十条 增添固定资产,既要按学校的发展规模、专业设置、科研方向统筹规划,制订好发展建设计划。要贯彻勤俭办学的方针,避免重复购置,杜绝积压浪费。

第二十一条 仪器设备及家具等固定资产的购置,由使用单位根据本单位工作任务及学校的资金投入,提出申购计划,经经费划拨部门及财务处审核、校领导审批后,报国资处汇总并购置,购置时必须严格按《陕西科技大学物资设备采购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无论何种经费购置(捐赠)的固定资产到校后,统一由国资处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由国资处根据发票(捐赠协议)、固定资产调拨单或基建项目交付使用验收单据等凭证,填制固定资产增加通知单,办理有关入库、建卡、上帐、财务报销和使用单位领用等手续。属于技术设备的由技术部门共同验收)或组织专门人员进行验收,并完成验收报告。

验收的基本要求是:

(一)品名、型号、规格、数量、附件;

(二)质量、性能是否合格;

(三)零配件、说明书、出产编号、合格证及其他资料;

(四)必要时进行试验。

验收时如发现残缺、毁损、数量与规格不符,性能不合格时,应及时向主管人员汇报,查明原因,研究处理意见,以便联系解决。

第二十三条 院级使用部门要建立健全固定资产保管、使用和维护制度,做到专人保管,及时检修。

第二十四条 学校的房屋、道路、建筑物等维修工作由后勤集团负责。

第二十五条 家具和教学、科研等仪器设备的维修工作由国资处负责。

第二十六条 凡保修期内出现故障的固定资产,由采购人(或建设部门)负责保修或索赔。

第二十七条 学校建立固定资产使用情况检查和考核制度,对长期(两年以上)闲置、利用率低的固定资产,国资处有权进行处置和调剂,拒绝处置调剂的,国资处可建议学校对其缓拨或停拨有关经费。对经营单位占用资产应按规定收取一定比例的占用费或租金。

第二十八条 固定资产的处置(调拨、转让、报损及报废等)都必须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实施办法》和《陕西省教育委员会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陕西科技大学废旧物资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履行报批手续。固定资产处置的审批手续完备后,由国资处组织回收、处置,全校各单位占有或使用的固定资产,其产权归学校所有,处置权归国资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固定资产报废、调出、变卖、串换或私分。

第二十九条 健全固定资产损坏、丢失赔偿制度。资产损坏、丢失所在单位主管校领导负责事故调查,提出处理意见,并按主管校长批复,责成造成固定资产损坏、丢失的直接责任人、领导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造成重大损坏、丢失或情节严重的,由校纪委、监察处负责事故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三十条 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对配备给个人使用的固定资产,要建立领用交还制度。使用者退休或工作调动时,应交还所用固定资产,经管理人员验收签字后,人事部门方可办理退休或调离手续。

第五章 房屋建筑物和土地资产管理

第三十一条 凡产权属学校所有的公用性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均列入学校固定资产管理范围。国资处代表学校维护房屋建筑物的所有权,会同归口管理部门统一安排调配各部门的各类用房,监督管理房屋使用与维护。

第三十二条 资产归口管理部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核定各部门教学、科研和行政办公等各类用房定额指标。使用部门有合理使用、妥善维护的责任。超指标占有房屋应支付房屋占用费。

第三十三条 各二级单位不得随意改变房屋使用性质,不得对外出租、经营或其它形式出让学校公房,不得随意拆改、装修公用房屋或明显加大房屋荷载。确有必要,须向国资处或基建处提出申请,经主管校长审批后按有关规定执行;否则,追究领导责任,追收非法所得,收回房屋使用权。

第三十四条 经营性用房及用地(包括驻校工程队、商店、餐厅、招待所等经济实体使用),实行有偿使用。根据不同需要和情况,国资处提出征收方案,经可行性论证报主管校长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五条 学校未出售的公有住房按周转房管理办法管理。

第三十六条 经学校立项或批准,由学校预算经费或使用部门自筹经费新建、改造的房屋建筑物项目及其附属设施工程竣工后,由国资处、基建处、审计监察处和使用部门共同组织资产验收。验收合格后由使用部门凭经审计认同的工程决算书及有关立项批准材料到国资处办理资产入帐手续。未经立项报批和鉴定验收的工程项目,财务处一律不办理工程经费结算。

第三十七条 各类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立项工程,凡涉及占用学校土地资源的,其立项均需国资处参与讨论或会签,并登记建档。未经学校批准建设的各类建筑物属违章建筑,其使用不受保护,并承担随时自费拆除的责任。

第三十八条 校园内所有土地使用权属学校,归口国资处统一管理。不允许任何单位或个人擅自动用校内土地,严格维护用地边界的完整和校园的安全,严禁在围墙上开门打洞。校园内树木花草和园林设施属学校所有,未经办理审批手续,不得砍伐树木,不得蓄意破坏校园绿化。

第六章 仪器设备和低值物品管理

第三十九条 无论是专用设备、一般设备,还是纳入其它固定资产管理的低值物品;也不论使用何种经费(预算经费或自筹经费)购置或资产来自何种渠道(包括调拨、捐赠),使用部门都要到国资处建帐,办理资产入库手续。

第四十条 仪器设备的购置计划编制、申购验收、建帐入库以及维护处置,均按《陕西科技大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执行。大型仪器设备的管理按《陕西科技大学大型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十一条 凡仪器设备(包括大批同类低值物品)未经计划报批和验收入库程序的,免税进口与专控设备未按国家规定办理有关手续的,财务处一律不予办理报销手续,必要时发出通报批评或暂停使用设备经费。

第七章 文物陈列品和图书资产管理

第四十二条 文物及陈列品列入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类条,具体管理由档案室负责,参照其它固定资产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十三条 图书资产是学校固定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包括四类资产:图书、中外文期刊、电子文献、有保存和学术价值的中外文资料。

第四十四条 图书不论单价高低均计入图书资产,装订成合订本的上年中外文期刊和资料也纳入图书资产管理。不论图书资产使用何种经费购置或来自何种渠道,均纳入学校固定资产管理范围。

第四十五条 图书资产购置计划由图书馆牵头负责编制,主管校长批准。审定批准的当年图书资产购置汇总计划由图书馆负责在每年10月底前报国资处和财务处备案。购置执行由图书馆或使用部门负责。验收入库与建帐由使用部门专管人员定期到图书馆核验办理。未经计划报批和验收入库程序的,财务处一律不予办理经费报销。

第四十六条 图书馆负责管理全校各图书资产使用部门的实物资产总量帐(包括总册数、总金额),并负责核对与财务处资金总量帐保持一致。各单位专业资料室按规定的图书分类办法(与图书馆管理要求一致)建帐,用事业经费、科研费等公款购置的图书一律到图书馆办理入库手续,并于年末将本室图书藏量情况和年度增减情况编制报表送图书馆备案。各单位专业资料室必须由主管领导和专管人员负责管理本部门使用的图书资产明细帐,并负责与校总帐、图书馆明细帐的帐物一致。

第四十七条 图书资产报损、报废及丢失核减,实行一经发生随时处理、年末集中剔除制度。大量剔除图书要事先报国资处和财务处审核,经主管校长批准,按《陕西科技大学国有资产处置办法》的规定办理图书资产核减手续。

第八章 附 则

四十八 本办法自2009年7月1日起实行。此前颁布的有关固定资产管理的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按照本办法执行,原陕科大校[2002]034号《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四十九 本办法由国资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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