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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科技大学设备验收管理办法(试行)
2014-11-20 16:44  

第一章 总则

仪器设备的验收是学校设备采购、资产管理的一个重要工作。为了规范仪器设备的验收管理,确保仪器设备在教学、科研、行政、后勤服务中发挥最大效益,杜绝各种不良因素和安全隐患。根据《陕西科技大学物资设备采购管理办法(试行)》、《陕西科技大学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验收组织

第一条 依据仪器设备的性质和价值,分为三类:一般仪器设备(单价低于5万元)、大型仪器设备(单价在5~10万元)、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单价在10万元以上)。

第二条 一般仪器设备和大型仪器设备的验收,由使用部门负责组织,院系处部门负责人与实验室主任及技术人员具体完成验收工作,填报验收材料。验收人员应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三人以上。涉及易燃易爆、危险、放射性物品等或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高温、强电和特种仪器设备的验收,需要专业人员参与验收工作。

第三条 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的验收工作,验收小组成员由国资处、项目单位、监察处、审计处和相关专家组等组成。涉及强电、工程施工等时,后勤集团、基建处人员也应参加。

第四条 进口仪器设备的验收,除参照国产设备验收程序外,还应通知外贸公司相关人员参加验收工作,根据商品检验法的有关规定,在必要时请商检局商检人员监督验收工作。

第三章 到货准备

第五条 签订购置合同后,使用单位负责人应安排技术人员及资产管理员,认真研究合同及招投标文件内容,掌握双方约定的商务条款、技术参数。

第六条 在设备到货前,使用单位负责人应安排专人与有关部门及厂商协商,做好安装调试的各项准备,包括:安装场地、设备布局、设备搬运方案、设备基础、上下水、强弱电、气路、家具、通风、空调、照明等准备工作。

第四章 接收、安装与调试

第七条 使用单位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指定专人负责仪器设备到货接收,配合商家科学合理实施设备卸车、搬运等,必要时请专业人员完成。并告知国资处采购科。

第八条 货物接收人员负责检查包装箱外观是否完好,以及包装箱有无破损、碰伤、浸湿、受潮、变形等情况。由厂商技术人员负责开箱,使用单位应安排专人参与开箱检查的全过程,以合同和装箱单为依据(装箱单与合同不一致的,以合同为准)逐件清点核对,检查主机和附件的名称、规格、型号、生产企业名称、产地和数量,检查仪器设备及附件外表有无残损、锈蚀、碰伤等。并认真做好记录,填写《陕西科技大学物资设备收货单》。如发现问题,应做详细记录,并拍照留据。及时与单位负责人、厂商联系处理,并告知国资处采购科。

第九条 检查随机资料是否齐全,如:说明书、操作规程、维修手册、出厂质量检验报告、产品检验合格证书、保修单、光盘等技术文件和配套教学资料。

第十条 使用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安排专人参与厂方仪器设备安装、调试、检测过程,参加系统的仪器设备操作使用、维护保养等培训工作,存留原始资料。

第五章 验收时间、内容及流程

第十一条 仪器设备的验收原则上为到货后10个工作日内,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使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报国资处。到货后60天未进行设备验收的,视为设备合格,并由设备申请购买人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二条 各种仪器设备付款、入账前都需要进行系统、全面、现场验收。内容包括文档资料验收、实物验收、技术性能验收等。

第十三条 仪器设备安装调试、运行良好后,厂家同时向国资处和使用单位提出验收申请,使用单位审核同意验收的,向国资处提供书面的设备运行报告。申请内容包括仪器设备到货、安装、调试、运行等情况。条件具备的,由国资处组织验收。

第十四条 仪器设备验收小组成员,在现场逐一审查验收如下材料:

1、《陕西科技大学物资设备收货单》;(签章)

2、《出厂质量检验报告》或合格证;(复印)

3、《仪器设备运行报告》;(单价5万元以上要求使用人、项目负责人、单位负责人和两名以上专家签名)

4、《说明书》、《操作规程》、《维修手册》、《产品检验合格证书》、《保修单》、《电路图》、《施工、安装图》、光盘等随机的技术文件和配套教学资料。(单价10万元以上的要求上交原件,复印留底);

第十五条 以合同和装箱单为依据,检查主机和附件的名称、规格、型号、生产企业名称、产地和数量。

第十六条 结合合同条款述及的技术参数、《仪器设备运行验收报告》、《出厂质量检验报告》等文件,仪器设备验收人员,在现场逐项全面进行操作、使用、检验、评估。重要参数、性能可反复多次进行,严格考核仪器设备运行的稳定性、可靠性和安全性。

第十七条 验收结束,随机文件齐全、实物完备、性能良好时,验收小组成员在《陕西科技大学物资设备验收单》、《仪器设备运行验收报告》上签字,涉及施工项目的在《陕西科技大学物资设备采购施工竣工验收单》签字,作为付款、入账的凭据。如存在非原则问题,小组人员现场商议,并作出限期整改决定,在验收单上写明情况,双方签字确认。

第十八条 对于验收不合格的仪器设备,由验收小组限期整改进行二次验收,二次验收仍不合格的,使用部门应在规定期限内以书面报告的形式向国资处提出情况说明,以便及时办理退货、换货及索赔事宜,必要时交国资处、纪委、审计备案。

第十九条 在验收过程中发现虚假、隐瞒、遗漏等行为,追究当事人及直接领导的责任。对于存在恶意欺骗、销售假冒伪劣产品以及有其它不正当行为的供货商,扣除保证金,要列入黑名单,并上报上级政府采购部门,直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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